第七条

有效

列入自治县保护名录的少数民族特色村寨,自列入保护名录之日起两年内,应当由其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完成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

在编制保护规划时,组织编制规划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广泛征求相关部门、专家以及该村寨村民的意见。

保护规划应当经该村寨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提交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保护规划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十五日内,由组织编制该规划的乡(镇)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