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侗族自治县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条例第四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少数民族特色村寨,是指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少数民族人口相对聚居且比例较高,生产生活功能较为完备,侗族以及其他世居少数民族文化特征及其聚落特征明显的自然村或者行政村。地方法规 ·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