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侗族自治县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规划区内新铺设的水管、电线、光缆、闭路电视线等设施不得架空和外露;道路、给水、排水、垃圾池、垃圾箱等基础设施的外观设计、制作材料应当与村寨传统建筑风格相协调。对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规划区内重点标志性建筑物进行修缮、改造的,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地方法规 ·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