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侗族自治县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规划区范围内,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与村寨整体建筑风格不协调、不一致的,应当按照保护规划逐步进行改造或者迁出,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相应补偿。地方法规 ·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