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侗族自治县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条例第十四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规划区内建设污水处理设施,逐步完善排污体系。生活污水和生产污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江河。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范围;少数民族特色村寨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证饮用水安全。地方法规 ·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