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 制定机关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9年4月26日
- 施行日期
- 2019年6月1日
- 条文数
- 24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9年1月13日天水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9年3月28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名木,是指珍贵稀有的或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景观与科研价值以及纪念意义的树木。名木不受树龄限制,不分级。
市、县区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农业农村、公安、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古树名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辖区内的古树名木落实具体保护管理责任。
三级古树和名木由县区古树名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报市古树名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人民政府确认,并报省古树名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区古树名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一级、二级古树每半年检查一次,对三级古树和名木每年检查一次。
(一)生长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场、宗教活动场所等单位用地范围内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二)生长在城市道路、公共绿地范围内的,由城市园林绿化单位负责。
(三)生长在城镇住宅小区、居民院内不属于个人所有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
(四)生长在公路、铁路、堤坝、水库用地范围内的,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五)生长在农村承包土地上的,由该承包人或者经营者负责;生长在农村宅基地上的,由宅基地使用权人负责;其他农村土地范围内不属于个人所有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负责。
(六)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由个人负责。
(七)被认养的古树名木,认养期间由认养单位或者认养人负责。
对按照前款规定确定的管护责任单位、责任人有异议的,由县区古树名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复核、确定。县区古树名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与管护责任单位、责任人签订管护责任书。管护责任单位、责任人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办理管护责任转移手续。
对已死亡的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责任人应当通过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及时报告县区古树名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予以注销登记后方可处理。也可以将死亡的古树名木在保障安全的情况下,原地做防腐处理,永久保存,并将处理结果按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及时层报省级或者市级古树名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古树名木保护。捐资人、认养人可以在古树名木保护标牌中享有一定期限的署名权。
对在古树名木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或者组织,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涉及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在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时,应当征得县区古树名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提出避让方案,落实保护措施,报县区古树名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签订临时管护责任书。涉及一级、二级古树和名木的,县区古树名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当层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移植的,应当按照批准的移植方案实施移植,移植费用和五年内的复壮、养护费用由申请移植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一)在树上刻划、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二)借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
(三)攀树、折枝、挖根、摘采果实种子或者剥损树枝、树干、树皮;
(四)距树冠垂直投影五米的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兴建临时设施建筑、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
(五)擅自移植、砍伐、转让买卖;
(六)其他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行为。
毁坏古树名木及其保护设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