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因特殊情况需要移植古树名木的,一级、二级古树层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三级古树和名木层报省古树名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经批准移植的,应当按照批准的移植方案实施移植,移植费用和五年内的复壮、养护费用由申请移植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