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五条有效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未经县区古树名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买卖、转让。捐献给国家的,应当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