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处理死亡古树名木的,每株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