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按照管护责任书规定履行管护责任,造成古树名木长势不良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古树名木损伤的,每株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每株处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