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条有效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每株并处二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每株处损失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毁坏古树名木及其保护设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