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古树名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古树名木损伤、死亡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