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采取避让措施,未按照保护方案施工,未履行临时管护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古树名木损伤的,每株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每株处损失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