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八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十年组织一次全市古树名木资源普查,并在普查间隔期内,加强补充调查和日常监测,及时掌握资源变化情况,建立古树名木资源动态数据库。县区古树名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一级、二级古树每半年检查一次,对三级古树和名木每年检查一次。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