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六条有效不得有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一)在树上刻划、张贴或者悬挂物品;(二)借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三)攀树、折枝、挖根、摘采果实种子或者剥损树枝、树干、树皮;(四)距树冠垂直投影五米的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兴建临时设施建筑、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五)擅自移植、砍伐、转让买卖;(六)其他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行为。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