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保护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损伤、毁坏古树名木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古树名木保护。捐资人、认养人可以在古树名木保护标牌中享有一定期限的署名权。对在古树名木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或者组织,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