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七条有效一级、二级古树由县区古树名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报市古树名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确认,并报国务院古树名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级古树和名木由县区古树名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报市古树名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人民政府确认,并报省古树名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