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 制定机关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8年10月20日
- 施行日期
- 2019年1月1日
- 条文数
- 35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8年8月21日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8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市和区、县(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的控制吸烟工作,引导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社会监督,开展控制吸烟工作的宣传教育活动。
市和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是控制吸烟工作的主管部门。
教育、文化、旅游、体育、民政、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城市管理、园林绿化、文物、房产、铁路、机场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及上述部门以下统称控烟监管部门),根据本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做好控制吸烟工作。
下列公共场所室外区域禁止吸烟:
(一)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教育培训机构等主要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教学、活动、服务的场所;
(二)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学校、培训机构的室外教学区域;
(三)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等主要为妇女、儿童提供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儿童福利机构;
(四)体育健身场馆、演出场所的室外观众坐席和比赛、健身、演出区域;
(五)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临时划定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
限制吸烟的具体期限和吸烟区(室)的设置要求由市人民政府规定。期限届满后,限制吸烟场所禁止吸烟。
(一)建立禁止吸烟或者限制吸烟的管理制度,加强禁止吸烟的宣传;
(二)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识;
(三)不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设置烟具;
(四)不在本单位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识和物品;
(五)对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的吸烟者,劝其停止吸烟或者离开该场所、区域;对不听劝阻者,报告有关控烟监管部门处理。
鼓励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采用烟雾报警、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加强对本场所的管理。
鼓励创建无烟单位和无烟环境,并将控制吸烟工作作为文明单位评价考核的内容之一。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禁止吸烟标识制作标准及其张贴要求。
(一)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
(二)要求该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劝阻吸烟者吸烟或者劝其离开该场所、区域;
(三)向有关控烟监管部门举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禁止各种形式的烟草促销、赞助活动。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务工作者、教育工作者等应当积极参与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带头履行控制吸烟义务。
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有关吸烟有害健康、控制吸烟的社会宣传。
鼓励、支持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劝阻违法吸烟行为、监督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开展控制吸烟工作、提供戒烟服务等活动。
鼓励吸烟者在“世界无烟日”停止吸烟一天。
禁止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经营者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对不能出示身份证件的,不得向其销售烟草制品。
经营者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标识。
(一)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的控制吸烟工作;
(二)文化、旅游、体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文化、旅游、体育健身等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三)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的控制吸烟工作;
(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客运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相关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五)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餐饮服务、商品批发零售、药品批发零售等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六)公安机关负责经营性住宿、洗浴、足浴、按摩保健等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七)城市管理、园林绿化、文物、房产等部门负责公园、文物保护单位及其职责范围内有关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八)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以及第一项至第七项以外的其他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上述场所分属两个以上部门监督管理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机场、铁路的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机场、铁路及其相关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进行监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实际,确定有关部门的控制吸烟职责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控烟监管部门应当运用信息化监控手段加强控制吸烟监督管理。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未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或者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标识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吸烟是指吸入、呼出烟草的烟雾或有害电子烟气雾,以及持有点燃的烟草制品的行为。
室内是指有顶部遮蔽且四周封闭总面积达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内的所有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