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控制吸烟工作的领导,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控制吸烟工作所需经费,定期进行检查评估。
市和区、县(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的控制吸烟工作,引导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社会监督,开展控制吸烟工作的宣传教育活动。
市和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是控制吸烟工作的主管部门。
教育、文化、旅游、体育、民政、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城市管理、园林绿化、文物、房产、铁路、机场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及上述部门以下统称控烟监管部门),根据本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做好控制吸烟工作。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