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禁止吸烟标识应当清晰,其内容包括禁止吸烟的图形警示标识、违法吸烟的法律责任、投诉举报电话号码等。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禁止吸烟标识制作标准及其张贴要求。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