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以及各有关部门应当经常组织开展控制吸烟公益宣传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控制吸烟宣传活动,明确告知公众吸烟和接触烟草烟雾对健康的危害、禁止吸烟的范围、对违法吸烟行为的处罚等信息,告知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的控制吸烟职责。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