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模范遵守控制吸烟有关规定,积极开展控制吸烟工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对其所管理的办公以及公共服务场所加强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