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二条有效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的任何人可以行使以下权利:(一)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二)要求该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劝阻吸烟者吸烟或者劝其离开该场所、区域;(三)向有关控烟监管部门举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