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条例规定以外的本单位工作、休息等场所为禁止吸烟区域,设立控烟监督员,做好相关引导和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