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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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26, 2025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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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10月28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3年11月22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4年9月27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5年11月26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经营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协调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
本市经济信息化、商务、政务服务、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资源、司法行政、地方金融、知识产权、数据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浦东新区应当以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为目标,加强改革系统集成,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临港新片区、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等区域应当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先行先试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改革措施。
各区、各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但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决策、实施,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依法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各区、各部门应当根据营商环境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
Chapter 2市场环境
本市根据城市功能定位、发展规划以及环保安全等相关规定,按照规定程序制定产业引导政策,并向社会公开。
鼓励各类企业在本市设立总部机构、研发中心,鼓励与上海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和科创中心建设密切相关的国际组织落户本市,支持创设与本市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的国际组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应当由企业等经营主体依法自主决策的定价、内部治理、经营模式等事项,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摊派,不得非法实施行政强制或者侵犯企业等经营主体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不得以任何方式和途径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诽谤、损害企业等经营主体的名誉。
规范查办涉企案件,依法保护协助调查的企业及其经营管理人员、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企业合法经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应当严格区分公司法人与股东个人财产、涉案人员违法所得与家庭合法财产等,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对调查属实的及时依法调整或者解除相关措施。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企业等经营主体有权自主决定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平等对待企业等经营主体,不得制定和实施歧视性政策。
本市支持企业等经营主体开展环境、社会和治理等可持续发展实践。对于满足环境、社会和治理相关要求的企业等经营主体,鼓励金融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差别化待遇。
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不得设定不合理条件,不得要求潜在供应商或者投标人设立分支机构,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供应商,保障各类主体依法平等参与。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排斥、限制平等参与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的违法违规行为。
本市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优化交易服务流程,依法公开公共资源交易规则、流程、结果、监管和信用等信息。推广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使用电子保函,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大型企业等经营主体不得滥用自身资金、技术、交易渠道、行业影响力等方面的优势地位,要求中小企业接受明显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经济信息化、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管等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等建立健全协同共治机制,加强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的协同,保障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扶持、费用减免、金融支持、公共服务等方面制定专项政策,并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公司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审议公司股东关联交易等事项时,应当维护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本市支持“一业一证”改革,将一个行业准入涉及的多张许可证整合为一张行业综合许可证,通过“一网通办”平台集成办理。行业综合许可证集成的信息与相关单项许可证具有同等证明力。行业综合许可证在全市通用。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企业自主申报的经营范围,明确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许可事项,同时将需要申请许可的企业信息告知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企业申请及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并将办理结果即时反馈市场监管部门。
本市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保证保险等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具体规范和办事指南。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和能力建设,及时反映行业诉求,组织制定和实施团体标准,加强行业自律,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服务。
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采取征用等措施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企业等经营主体以应收账款申请担保融资,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应付款方提出确权请求的,应付款方应当及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本市建立健全拖欠账款行为约束惩戒机制,通过预算管理、绩效考核、审计监督等,防止和纠正拖欠账款的问题。
本市依法实行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完善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探索开展知识产权公益诉讼,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建立企业知识产权海外应急援助机制,市知识产权等部门应当指导行业、企业加强知识产权案件海外应对,提供知识产权相关信息发布、法律咨询等服务。
本市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强商业秘密自我保护,加大行政保护、司法保护力度。
本市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调解、仲裁、知识产权服务等机构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中的积极作用。
知识产权、市场监管、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加强协同,遏制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依法保护企业上市融资等正常经营活动;打击商标恶意抢注、恶意囤积等违法行为。
网信、公安、通信管理等部门建立协同共治机制,依法惩治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发布误导性信息等违法行为。
Chapter 3政务服务
本市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一网通办”平台办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公共安全等情形的除外。企业等经营主体可以通过“一网通办”平台办理政务服务,并可以通过企业专属服务空间获得精准化政务服务。
市政务服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协调推进、指导监督“一网通办”“高效办成一件事”等工作,推进数字政府建设。各区、各部门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细化量化政务服务标准,编制政务服务办事指南,明确事项办理条件、办事材料、办理流程、容缺受理等内容,线上办理和线下办理标准应当一致。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条件不得含有兜底条款,有关部门不得要求企业等经营主体提供办事指南规定之外的申请材料。
企业等经营主体可以自主选择政务服务办理渠道,有关部门不得限定办理渠道。已在线收取规范化电子材料的,不得要求申请人再提供纸质材料。
本市推进“一网通办”平台涉外服务专窗建设,为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人提供便利化政务服务。
各区、各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加强服务窗口标准化管理,推进统一标准、统一标识等规范化建设,健全一次告知、首问负责、收件凭证、限时办结等服务制度,完善预约、全程帮办、联办以及错时服务、延时服务等工作机制。
各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窗口服务力量配置和窗口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服务窗口应当按照政府效能建设管理规定,综合运用效能评估、监督检查、效能问责等手段,提高服务质量和效能。
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形外,窗口工作人员不得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不予收件。窗口工作人员不予收件的,各部门应当加强核实监督。
各区、各部门应当建立涉企兜底服务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企业等经营主体办事过程中遇到的疑难事项和复杂问题。
各区、各部门应当将惠企政策汇集至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平台,应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做好办理事项涉及的适用条件、所需材料、业务规则、审查要点等的精准匹配,通过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平台将匹配的政策直接推送企业等经营主体,并优化申报和审批流程,简化非必要的专家评审,压减兑现周期,有序推进惠企政策直达快享。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惠企政策,应当科学精准设定可量化的申报条件和支持标准,具备数据支撑能力的普惠性政策原则上纳入“免申即享”服务范围。
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之外,不得违法设定或者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对国家和本市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继续实施、变相恢复实施或者转由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其他组织实施。
各有关部门应当将本年度行政许可办理、费用收取、监督检查等工作情况,向同级审批改革部门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实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的,有关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审批条件的,应当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依法对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审批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满足条件的,应当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信用信息平台。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企业等经营主体有权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任何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其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等经营主体接受中介服务。
各区、各部门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性服务的,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选取与企业密切相关的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行政机关发现承诺不实的,应当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各区、各部门应当加强证明的互认共享,不得重复索要证明。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差评和投诉问题调查核实、督促整改和反馈机制。对实名差评事项,业务办理单位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联系核实。对于情况清楚、诉求合理的事项,立即整改;对于情况复杂、一时难以解决的事项,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及时向企业和群众反馈。政务服务主管部门应当对实名差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回访。
申请企业等经营主体设立、变更登记事项,申请人承诺所提交的章程、协议、决议和任职资格证明等材料真实、合法、有效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企业可以在政务服务大厅开办企业综合窗口一次领取从事一般性经营活动所需的营业执照、印章和发票。
经营主体设立试行名称申报承诺制和企业住所自主申报制,推广实施经营主体设立、变更、注销全程电子化登记。多个经营主体可以根据本市有关规定,使用同一地址作为登记住所。
本市登记的经营主体可以在登记住所以外开展经营活动,无需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经营主体登记备案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企业需要办理增加经营场所备案的,可以向原办理登记的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
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可以结合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供个体工商户登记地,供社区内从事居民服务业的个体工商户登记。
申请人在申请办理有关事项时,可以通过市电子证照库出示业务办理所需要的电子证照,受理单位不得拒绝办理或者要求申请人提供实体证照,但依法需要收回证照原件的除外。
经营主体电子印章与电子营业执照和经营主体身份码同步免费发放。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广电子营业执照和经营主体身份码的数字化场景应用。经营主体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刻制实体印章。
本市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全覆盖、一体化改革,强化项目施工与规划用地审批相衔接,推行同一阶段不同部门同类事项整合办理。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托“一网通办”总门户,牵头建立和完善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现立项、用地、规划、施工、竣工验收等各审批阶段“一表申请、一口受理、一网通办、限时完成、一次发证”,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实现全流程网上办理。对社会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可以一站式办理。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审查中心,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行联合会审、联合监督检查和综合竣工验收等一站式服务模式。
本市加强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跨前服务,对不影响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非关键要件在审批流程中探索试点“容缺后补”机制,允许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备案前补齐相关材料。
企业等经营主体在已经完成区域评估的产业基地和产业社区建设工程项目的,不再单独开展上述评估评审,但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市持续深化不动产登记便利化措施,推进全流程网上办理,推行交易、税务、登记等部门的申请信息综合采集和税、费网上一次收缴等便利化措施。不动产登记机构线下企业专区实行登记与缴税合并办理,以纳税人申报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当场计算契税应纳税款,企业可以当场缴税、当场领证。税务部门在事后监管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申报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应当按照规定核实调整并补征税款。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与公用企事业单位协作,实现电力、供排水、燃气、网络、有线电视过户与不动产登记同步办理。本市推广在商业银行申请不动产抵押登记等便利化改革。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查询需要的,可以根据国家和本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的相关规定,通过自助查询终端、“一网通办”平台等渠道自助查询全市范围登记的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状况和地籍图等信息,以及非住宅且权利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不动产权利人信息。权利人查询其名下不动产信息,可以获得本市房屋查询结果证明。
本市依托市、区两级人才服务中心,提供人才引进、落户、交流、评价、咨询等便利化专业服务。
本市为外籍高层次人才出入境、停居留和工作学习生活提供便利。推进建立移民事务服务中心、上海国际服务门户网站,为常住外国人提供政策咨询、居留旅行、法律援助、语言文化等社会融入服务。推广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应用。通过“外国人工作、居留单一窗口”办理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一次办结。
各收费主体应当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公开收费标准,实现口岸相关市场收费“一站式”查询和办理。市口岸、交通、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口岸收费管理。
本市依托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推动与其他经济体的申报接口对接,促进信息互联互通,便利企业开展跨境业务。
本市推动优化口岸监管,鼓励企业提前申报通关,提前办理通关手续。对于申报通关存在差错的,按照有关容错机制处理。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实行先验放后检测、先放行后缴税、先放行后改单等管理。海关应当公布报关企业整体通关时间。
本市严格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积极开展宣传辅导,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知识产权部门应当优化知识产权业务受理流程,推进专利、商标等领域公共服务事项集中受理。
对区级层面难以协调解决的企业跨区域迁移事项,由市服务企业联席会议机制协调解决,并推动落实。
对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企业应当将承诺书及注销登记申请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示期为二十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为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并予以当场办结。
对存在金钱给付类的司法裁判未履行完毕或者罚款未执行完毕等情形的经营主体,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不予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对已被立案但尚未被作出司法裁判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经营主体,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不予办理相关注销登记。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以及人民法院加强协同,依托大数据资源平台,及时共享涉案涉诉经营主体信息。
Chapter 4公共服务
市、区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建立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受理企业各类诉求,完善诉求快速处理反馈机制,一般问题五个工作日办结,疑难问题十五个工作日办结,无法办理的应当向企业说明情况。
各区应当建立网格化企业服务模式,在乡镇、街道、园区及商务楼宇等设立企业服务专员,建立定期走访机制,了解企业需求和困难,主动宣传涉企政策措施,为协调解决企业诉求提供服务。
各区应当设立财政资金类等惠企政策服务窗口,有条件的区可以设立惠企政策综合服务窗口。
本市设立优化营商环境咨询委员会,负责收集、反映企业等经营主体对营商环境的诉求,为营商环境改革提供决策咨询,推动优化营商环境精准施策。
商务、经济信息化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咨询服务机制,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为企业等经营主体提供国际经贸规则的政策咨询、培训和指导等服务;支持行业协会、国际贸易促进组织等提供与国际经贸规则相关的便捷专业服务。
本市推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服务可靠性监管计划,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保障服务设施正常、稳定运行,确保供应质量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用企事业单位服务可靠性的监管,发布实施基于服务可靠性的绩效管理措施。
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推行接入和服务的标准化,确保接入标准、服务标准公开透明,并提供相关延伸服务和一站式服务。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对收费项目明码标价,并按照规定履行成本信息报送和公开义务。
本市实施“水电气网”联合报装制度,实行接入服务事项“一表申请、一口受理、联合踏勘、一站服务、一窗咨询”。联合报装涉及挖掘道路审批事项的,推行联合报装和挖掘道路审批事项协同办理。
本市保障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将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有关内容依法纳入相应的国土空间规划,并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将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要求纳入规划条件,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通信管理、市场监管、经济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房屋管理等部门依法规范园区及商务楼宇的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营,保障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平等接入的权利和企业用户自主选择通信网络业务的权利。
本市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管线相关专项规划和管线管理规定,开展市政公用管线建设。市、区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同步建设地下管线。
规划用途为非住宅的土地储备项目,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土地储备信息告知电力、供水、燃气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并根据土地储备和供应进度按时从土地储备资金中拨付相应管线接入工程建设费用。
本市鼓励金融机构为诚信经营的中小企业提供无抵押信用贷款,优化中小企业信贷产品,提高融资对接和贷款审批发放效率。支持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综合金融服务,加大科技型企业培育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上市。鼓励金融机构持续推动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
本市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涉诉信息澄清机制,避免金融机构因获取信息不全面影响对中小企业的正常贷款。
本市推进公共数据开放及大数据普惠金融应用,依托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等,依法与金融机构等共享市场监管、税务、不动产登记、环保等政务数据和电力、供排水、燃气、网络等公用事业数据,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服务,并依法保护个人信息、商业秘密。
园区管理运营单位通过推荐函等方式为园区企业办事提供证明、保证等服务的,有关政府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鼓励和支持高校、科研院所通过建设专业团队、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等方式开展技术转移服务,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推进市级投资促进平台建设,制定发布上海市产业地图,推进建设重点项目信息库和载体资源库,推动项目与产业地图精准匹配。
市商务部门应当统筹全市外商投资促进服务等相关工作,推动完善海外招商促进网络。
鼓励律师创新法律服务模式,通过专业化的法律服务,帮助中小企业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及时高效地解决各类纠纷。
持续优化公证服务,实现简易公证事项和公证信息查询的“自助办、网上办、一次办”。
鼓励鉴定机构优化鉴定流程,提高鉴定效率。与委托人有约定时限的,在约定的时限内完成鉴定;没有约定的,一般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但重大复杂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有专门规定的除外。
Chapter 5监管执法
本市建立健全包容审慎监管制度,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实施情况开展执法监督。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系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并依法实施。
有关政府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时,应当依法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方式,加强对企业等经营主体违法行为整改的指导。
本市基于监管对象信用状况及风险程度等,对其实施差异化分类监督管理。各部门应当根据分类结果建立相应的激励、预警、惩戒等机制。规范重点监管程序,对食品、药品、建筑工程、交通、应急等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实行全覆盖全过程重点监管。
实施分类监管的部门和履行相应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应当制定分类监管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
有关政府部门应当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的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制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重点监管事项合规指引,指导企业等经营主体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本市严格控制专项检查,有关政府部门制定本部门专项检查计划,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专项检查计划制定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布。因紧急情况,确需开展专项检查的,应当及时修改检查计划并备案。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年度执法检查计划、专项检查计划应当包括检查主体、检查对象范围、检查方式、检查项目和检查比例等内容。
本市推行应用检查码,归集、共享行政检查数据,对行政检查行为进行监督评价,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充分运用信用信息,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对守信主体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同时严格规范联合惩戒名单认定,依法依规开展失信联合惩戒。
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可以在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届满后,按照规定申请修复,提前终止公示。一般行政处罚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涉及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消防领域的行政处罚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一年。按照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和仅被处以警告、通报批评处罚的信息不予公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修复,由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依法开展。
失信信息由“信用中国(上海)”等信用平台网站负责修复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修复结论共享至有关部门和系统;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负责修复的,应当及时将修复结论共享至“信用中国(上海)”等信用平台。各部门应当在申请人的信用信息修复后同步删除相关网站上的公示信息。信用信息修复结果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采集、使用失信信息的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在系统查询界面中删除相关信息。
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监管需求,加强执法协作,明确联动程序,提高跨部门、跨领域联合执法效能。
本市深化行政综合执法改革,推进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资源。
本市建立健全审批、监管、执法、司法相互衔接的协同联动机制。
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被抽查概率应当与抽查对象的信用等级、风险程度挂钩。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规范行政检查行为,避免随意检查、重复检查。
市场监管领域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向社会公开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探索建立完善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行政执法单位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时,应当审慎适用列举式条文中的兜底条款。兜底条款需要由本市有关行政部门作出规定的,有关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兜底条款的具体适用情形和规则。
Chapter 6法治保障
涉及企业等经营主体权利义务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录入本市统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时,应当同步进行宣传解读。与外商投资、国际贸易等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供相应的英文译本或者摘要。
起草涉及企业等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
鼓励社会第三方机构参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对违反公平竞争有关规定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市场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有关部门处理。
涉及企业等经营主体的办理事项应当明确,办理流程应当简化便捷,办理状态信息应当及时告知。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政策措施定期评估清理机制,对与企业等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评估,并公布清理结果。
灵活就业人员失业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工作场所暴力、歧视、骚扰和霸凌行为内部申诉机制,并完善相应的调查处置程序。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畅通劳动者维权渠道,完善劳动监察案前调解机制,加大监察执法力度,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本市建立涉外商事纠纷调解、仲裁、诉讼多元化解决一站式工作机制,为当事人提供多元、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服务。
支持境外知名仲裁及争议解决机构按照规定在本市设立业务机构,就国际商事、海事、投资等领域发生的民商事争议开展涉外仲裁业务。本市人民法院建立支持仲裁案件审理开具调查令工作机制。
商事调解应当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组织、调解员可能与案件产生利益冲突的,应当及时进行披露并主动回避,当事人有权更换调解组织或者申请调解员回避。商事调解案件进入仲裁程序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担任过商事调解案件的调解员应当回避担任同一案件或者相关案件的仲裁员。
调解组织应当定期公开通过调解解决的各类商事纠纷的统计数据。
在民事诉讼中以调解方式结案的,依法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市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发挥庭前会议固定争点、交换证据、促进调解等功能,提高庭前准备环节工作质量,促进庭审质效提升。
本市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加强国际商事纠纷审判组织建设,支持国际商事纠纷审判组织对接国际商事通行规则,加快形成与上海国际商事纠纷解决需求相适应的审判体制机制。
本市强化执行难源头治理制度建设,推动完善执行联动机制,支持人民法院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政府各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等,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配合与协作,协同提高本市执行工作水平和效率。
市高级人民法院加强司法质效数据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涉营商环境相关数据实时、常态化公开,提高司法公开透明度。
市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对从事司法委托的鉴定、资产评估、审计审价等中介机构的遴选、评价、考核规则和标准,向社会公布,并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对中介机构的考核评价结果。
有关部门应当与人民法院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支持人民法院依法查询相关主体的身份、财产权利、市场交易等信息,支持人民法院对涉案不动产、动产、银行存款、股权、知识产权及其他财产权利实施网络查控和依法处置,提高财产查控和强制执行效率。
有关部门应当与人民法院加强协同联动,将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惩戒名单,强化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
本市建立健全市人民政府和市高级人民法院共同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市企业破产工作中的问题,提升破产领域公共服务和公共事务办理效能。
本市加大企业重整、和解政策支持力度,探索通过提供专项政府性融资担保等方式,推动金融机构为重整、和解企业提供必要的纾困融资。
本市各级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建立重整计划草案由权益受到调整或者影响的债权人或者股东参加表决的机制,促进具有营运价值的困境企业及时获得重整救济。
本市优化专门针对小微企业的破产办理机制,促进不可存续的小微企业迅速清算和可存续的小微企业有效重整。
本市各级人民法院依法探索跨境破产工作机制,提高跨境破产程序认可与协助、境外破产裁决承认与执行工作质效,加强跨境破产司法合作与交流。
本市各级人民法院依法确定环境损害赔偿在破产财产中的清偿顺位及其实现方式。
本市建立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障机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破产企业处置过程中,协同做好用工政策指导、就业服务、欠薪保障、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事项,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破产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后,自动解除企业非正常户认定状态。企业因重整取得的债务重组收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适用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对于破产企业涉及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减免。
本市建立企业破产信息公示机制,依托“信用中国(上海)”网站,向社会公开破产债务人、破产管理人、破产程序进展、破产裁判文书等信息。
本市推动和保障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破产管理人持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等法律文书,有权依法接管、调查、管理、处分破产财产。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办理破产相关业务时,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破产管理人处分破产企业重大财产的,应当经债权人会议逐项表决通过。
破产管理人依据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文书、清算组依据人民法院强制清算终结裁定文书提出申请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为企业办理注销登记。
本市健全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机制,加强破产管理人专业化、规范化建设。
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业务培训,提高破产管理人的履职能力和水平。
各有关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反馈渠道,保障投诉举报人合理、合法诉求得到及时响应和处置,无法解决的,应当及时告知并说明情况。
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公安、税务、知识产权、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加强协同,对牟利性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依法予以规制。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行业协会代表、商会代表、专业服务业人员代表、企业代表和群众代表等担任社会监督员。社会监督员结合本职工作及时收集、反映与营商环境相关的问题线索、意见建议等信息,发挥监督作用。
本市遵循“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的原则,探索将优化营商环境法治宣传工作纳入普法责任制考核。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组织代表围绕优化营商环境开展专题调研和视察等活动,汇集、反映企业等经营主体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方面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工作。
Chapter 7法律责任
(一)违反“一网通办”工作要求,限定企业等经营主体办理渠道的;
(二)对情况清楚、诉求合理的实名差评事项,拒不整改的;
(三)对企业变更住所地违法设置障碍的;
(四)妨碍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职的;
(五)其他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者损害营商环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