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优化营商环境的原则和要求,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的统筹推进工作机制,完善服务企业联席会议机制,加强统筹本行政区域企业服务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责任人。

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协调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

本市经济信息化、商务、政务服务、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资源、司法行政、地方金融、知识产权、数据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