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等传播渠道,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发布误导性信息,侵害企业等经营主体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加强网络信息内容管理,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置恶意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违法信息,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网信、公安、通信管理等部门建立协同共治机制,依法惩治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发布误导性信息等违法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