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本市鼓励电力、供排水、燃气、网络等公用企事业单位为企业等经营主体提供全程代办服务。鼓励公用企事业单位全面实施网上办理业务,在“一网通办”总门户开设服务专窗,优化流程、压减申报材料和办理时限。
本市推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服务可靠性监管计划,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保障服务设施正常、稳定运行,确保供应质量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用企事业单位服务可靠性的监管,发布实施基于服务可靠性的绩效管理措施。
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推行接入和服务的标准化,确保接入标准、服务标准公开透明,并提供相关延伸服务和一站式服务。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对收费项目明码标价,并按照规定履行成本信息报送和公开义务。
本市实施“水电气网”联合报装制度,实行接入服务事项“一表申请、一口受理、联合踏勘、一站服务、一窗咨询”。联合报装涉及挖掘道路审批事项的,推行联合报装和挖掘道路审批事项协同办理。
本市保障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将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有关内容依法纳入相应的国土空间规划,并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将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要求纳入规划条件,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通信管理、市场监管、经济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房屋管理等部门依法规范园区及商务楼宇的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营,保障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平等接入的权利和企业用户自主选择通信网络业务的权利。
本市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管线相关专项规划和管线管理规定,开展市政公用管线建设。市、区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同步建设地下管线。
规划用途为非住宅的土地储备项目,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土地储备信息告知电力、供水、燃气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并根据土地储备和供应进度按时从土地储备资金中拨付相应管线接入工程建设费用。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