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本市营造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

大型企业等经营主体不得滥用自身资金、技术、交易渠道、行业影响力等方面的优势地位,要求中小企业接受明显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经济信息化、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管等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等建立健全协同共治机制,加强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的协同,保障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扶持、费用减免、金融支持、公共服务等方面制定专项政策,并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