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本市在产业基地和产业社区等区域实施区域评估,对评估的区域和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各区域管理主体应当根据清单要求,组织开展水资源论证、交通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雷击风险评估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等区域评估。区域评估应当在土地出让前完成,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并纳入有关部门管理依据。
企业等经营主体在已经完成区域评估的产业基地和产业社区建设工程项目的,不再单独开展上述评估评审,但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