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2
In force有关政府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制定生产经营合规指引,预留发展空间,同时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本市建立健全包容审慎监管制度,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实施情况开展执法监督。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系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并依法实施。
有关政府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时,应当依法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方式,加强对企业等经营主体违法行为整改的指导。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