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本市健全政务服务“一窗受理”综合窗口服务,实行综合受理、分类办理、统一出件;推进政务服务“异地办理”,企业等经营主体在就近政务服务窗口可获得与属地窗口同质同效的办事服务。
各区、各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加强服务窗口标准化管理,推进统一标准、统一标识等规范化建设,健全一次告知、首问负责、收件凭证、限时办结等服务制度,完善预约、全程帮办、联办以及错时服务、延时服务等工作机制。
各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窗口服务力量配置和窗口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服务窗口应当按照政府效能建设管理规定,综合运用效能评估、监督检查、效能问责等手段,提高服务质量和效能。
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形外,窗口工作人员不得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不予收件。窗口工作人员不予收件的,各部门应当加强核实监督。
各区、各部门应当建立涉企兜底服务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企业等经营主体办事过程中遇到的疑难事项和复杂问题。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