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8

In force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违反“一网通办”工作要求,限定企业等经营主体办理渠道的;

(二)对情况清楚、诉求合理的实名差评事项,拒不整改的;

(三)对企业变更住所地违法设置障碍的;

(四)妨碍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职的;

(五)其他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者损害营商环境的。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