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4
In force有关政府部门应当制定本部门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并于每年三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本市严格控制专项检查,有关政府部门制定本部门专项检查计划,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专项检查计划制定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布。因紧急情况,确需开展专项检查的,应当及时修改检查计划并备案。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年度执法检查计划、专项检查计划应当包括检查主体、检查对象范围、检查方式、检查项目和检查比例等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