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9
In force本市建立健全公共信用信息修复机制,实施公共信用信息分级分类修复制度,明确失信信息修复的条件、标准、流程等要素,优化“信用中国(上海)”网站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海)”等部门网站以及信用服务机构之间公共信用信息修复结论的共享和互认机制。
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可以在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届满后,按照规定申请修复,提前终止公示。一般行政处罚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涉及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消防领域的行政处罚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一年。按照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和仅被处以警告、通报批评处罚的信息不予公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修复,由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依法开展。
失信信息由“信用中国(上海)”等信用平台网站负责修复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修复结论共享至有关部门和系统;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负责修复的,应当及时将修复结论共享至“信用中国(上海)”等信用平台。各部门应当在申请人的信用信息修复后同步删除相关网站上的公示信息。信用信息修复结果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采集、使用失信信息的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在系统查询界面中删除相关信息。
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