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特殊教育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September 26, 2025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6
- Articles
- 58 articles
(2025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特殊教育,是指面向残疾儿童、青少年以及其他特殊需要儿童、青少年实施的教育。
发展特殊教育应当根据特殊需要儿童、青少年具体情况,实施差异化教育和个性化培养,全面推进融合教育,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优先采取普通教育方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多方协调联动的特殊教育推进机制,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解决特殊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特殊教育工作。
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积极促进和开展特殊教育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实施特殊教育,为特殊需要儿童、青少年提供支持和帮助。
特殊教育专家委员会接受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委托,按照规定开展特殊需要儿童、青少年身体状况、接受教育能力和适应学校学习生活能力评估,并承担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政策咨询等工作。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为特殊需要儿童、青少年家庭提供符合需求的家庭教育指导。
Chapter 2学前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民政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等单位,应当为普通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学前部(班)招收特殊需要儿童提供支持保障;支持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增设学前部(班)或者附设幼儿园;支持建设特殊教育幼儿园。
卫生保健机构、学前教育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等,应当积极开展科普宣传、筛查评估、保育教育、康复训练等工作,并为特殊需要儿童家庭提供咨询、指导。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与普通幼儿园就特殊需要儿童入园发生争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等部门,对特殊需要儿童的身体状况、接受教育能力和适应普通幼儿园生活能力等进行全面评估,并妥善解决。
经评估暂不适应普通幼儿园生活的特殊需要儿童,可以选择到特殊教育幼儿园或者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的学前部(班)接受学前教育和康复训练。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根据特殊需要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个别化教育需求,合理安排保育教育和针对性康复训练,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不断提高生活自理能力。
Chapter 3义务教育
支持有条件的普通学校、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设置特殊教育部(班)。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特殊教育发展需求,落实特殊教育部(班)设置标准,提供办学指导,逐步扩大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特殊教育部(班)覆盖范围,按照规定将学生纳入学籍管理,保障特殊教育生均公用经费。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和督促适龄特殊需要儿童、青少年入学,帮助解决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辍学。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工作,督促适龄特殊需要儿童、青少年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适龄特殊需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适龄特殊需要儿童、青少年能够接受普通教育,但是学习生活需要特别支持的,根据身体状况就近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具备相应资源、条件的普通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适龄特殊需要儿童、青少年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进入特殊教育学校接受义务教育;不能到学校就读的适龄特殊需要儿童、青少年,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通过提供送教上门等方式实施义务教育,并纳入学籍管理。
接到申请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特殊教育专家委员会进行评估,综合考虑学校的办学条件和特殊需要儿童、青少年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意愿,对入学、转学安排作出决定。
特殊教育学校应当贯彻落实国家课程设置方案和课程标准要求,规范使用国家审定的特殊教育学校教材,并可以结合学生发展需求和学校特色开发校本课程。
特殊教育学校教育教学应当以个别化教育计划为核心,以社会适应能力培养为导向,建立动态评估体系,将技能训练、康复干预、心理健康教育等融入教学过程,实施学科融合教学。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特殊需要学生的实际情况提供个性化的送教服务,提高送教质量;卫生健康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安排医疗康复机构通过上门服务、远程医疗、家庭医生签约、远程康复指导等方式提供服务,并加强指导监督。
在普通学校学习的特殊需要学生,难以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生活的,学校可以建议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将其转入具备相应资源、条件的其他普通学校或者特殊教育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Chapter 4职业教育与普通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普通中等职业学校招收特殊需要学生随班就读,或者设置特殊教育部(班)。
对特殊需要学生实施职业教育的学校,应当建立特殊需要学生职业能力档案,科学评估技能优势、职业潜能,促进学生就业。
鼓励特殊教育学校、特殊教育职业学校与企业合作,建立校内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加强对特殊需要学生的职业技能培训、实习实训、职业规划和就业指导。
面向特殊需要学生开放的职业教育实习实训基地,依法享受有关税费优惠。
对特殊需要学生实施普通高级中等教育的学校,应当因材施教,并根据特殊需要学生学习能力对课程与教学进行适当调整。
鼓励支持高等学校开设适合特殊需要学生学习的专业,优化专业课程内容,采取灵活开放的教学和管理模式,完善融合教育支持体系建设,为其顺利完成学业提供服务。
Chapter 5教师
依法招收特殊需要学生的普通学校、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足额配备特殊教育教师和相关专业人员,并为其开展教学研究、职称评审、岗位聘用提供支持。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特殊需要儿童、青少年助教陪读制度。
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应当热爱特殊教育事业,具有职业理想,遵守职业道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掌握特殊教育专业知识与技能,具备适应融合教育发展的能力。
从事听力残疾人教育的特殊教育教师应当使用国家通用手语,从事视力残疾人教育的特殊教育教师应当使用国家通用盲文。
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应当根据教学需求和学生障碍类型,引导学生科学、文明、安全使用互联网和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产品,预防和干预学生沉迷网络。
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应当尊重和关爱特殊需要学生,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普通师范院校和综合性院校的师范专业应当开设融合教育等课程,培养学生掌握必要的特殊教育基本知识和技能。
支持高等学校优化特殊教育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加强学科交叉人才培养力度,建立健全特殊教育硕士、博士培养体系。
鼓励高等学校加大孤独症儿童教育师资和融合教育师资培养力度,提高师资专业化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核定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特殊教育学校给予倾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具体办法,加大对送教上门服务工作的支持,落实送教上门教师交通费等补助政策。
Chapter 6保障与监督
设区的市应当建设孤独症儿童特殊教育学校,或者依托现有特殊教育学校设置孤独症儿童特殊教育部。
特殊教育学校应当逐步改善办学条件,扩大招收孤独症儿童的规模。
国家举办的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试、技术技能考试、招录招聘考试以及各级各类学校组织的统一考试,应当为特殊需要考生提供便利服务。
(一)指导、评价区域内的随班就读工作;
(二)为区域内承担随班就读教育教学任务的教师提供培训;
(三)派出教师和相关专业服务人员支持随班就读,为接受送教上门的特殊需要学生提供辅导和支持;
(四)为特殊需要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咨询;
(五)其他特殊教育相关工作。
县级特殊教育资源中心配备不低于三人的巡回指导教师,随班就读指导工作较多的县(市、区)可以适当增加。
资源教室应当配备专门从事特殊教育的资源教师和必要的设施设备,为随班就读的特殊需要学生提供教育支持、康复训练。
专职资源教师应当纳入特殊教育教师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特殊教育办学规模、培养成本、办学质量等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多种渠道筹措经费,并根据需要设立特殊教育专项补助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教育支出结构,对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以及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应当确保合理比例用于发展特殊需要儿童、青少年的义务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依法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特殊教育学校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
学前、高级中等阶段以及随班就读、送教上门的特殊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按照当地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标准及时足额拨付特殊教育生均公用经费。
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人数不足一百人的特殊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按照一百人标准拨付;超过一百人不足二百人的,按照二百人标准拨付;超过二百人的,按照学生实有人数拨付。特殊教育学校应当合理使用生均公用经费,不得故意压低招生数量。
教育、财政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拨付使用制度,提高使用效益。
对符合条件的特殊需要学生,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减免学费、杂费、住宿费、书本费等费用,并按照国家资助政策优先给予补助。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特殊教育奖学金、助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特殊需要学生,资助经济困难的特殊需要学生。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捐赠财产支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按照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政策。
鼓励学校与企业事业单位合作开发适合特殊需要学生的就业岗位。用人单位招收特殊需要学生就业的,按照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支持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特殊教育服务体系,完善医疗、康复、教育、救助等一体化服务流程,推进一站式办理,为特殊需要儿童、青少年提供便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特殊教育专家委员会、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工作中知悉的特殊需要儿童、青少年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对特殊教育改革发展成效明显的设区的市、县(市、区)和特殊教育学校,在特殊教育改革实验区和试点单位遴选、重点项目安排中予以倾斜。
Chapter 7法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标准足额拨付特殊教育生均公用经费等资金的;
(二)侵占、挪用特殊教育经费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展特殊教育督导或者未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一)拒绝招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特殊需要儿童、青少年入学的;
(二)歧视、侮辱、体罚特殊需要儿童、青少年,或者放任对特殊需要儿童、青少年的歧视言行,对特殊需要儿童、青少年造成身心伤害的;
(三)未按照规定减免特殊需要学生学费或者其他费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