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适龄特殊需要儿童、青少年能够适应学校学习生活、接受普通教育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就近到普通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适龄特殊需要儿童、青少年能够接受普通教育,但是学习生活需要特别支持的,根据身体状况就近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具备相应资源、条件的普通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适龄特殊需要儿童、青少年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进入特殊教育学校接受义务教育;不能到学校就读的适龄特殊需要儿童、青少年,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通过提供送教上门等方式实施义务教育,并纳入学籍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