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对以送教上门方式实施义务教育的特殊需要学生,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卫生健康、民政、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和单位应当联合制定教育与康复方案。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特殊需要学生的实际情况提供个性化的送教服务,提高送教质量;卫生健康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安排医疗康复机构通过上门服务、远程医疗、家庭医生签约、远程康复指导等方式提供服务,并加强指导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