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特殊教育教师津贴政策,保障特殊教育教师待遇,吸引优秀人才从事特殊教育事业。普通学校的教师承担随班就读教学、管理工作的,应当将其承担的特殊教育有关工作纳入绩效考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核定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特殊教育学校给予倾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具体办法,加大对送教上门服务工作的支持,落实送教上门教师交通费等补助政策。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