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特殊需要儿童的数量、分布状况和教育需求等,统筹实施多种形式的学前教育,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特殊需要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比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民政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等单位,应当为普通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学前部(班)招收特殊需要儿童提供支持保障;支持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增设学前部(班)或者附设幼儿园;支持建设特殊教育幼儿园。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