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特殊需要儿童、青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与学校就入学、转学安排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处理。

接到申请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特殊教育专家委员会进行评估,综合考虑学校的办学条件和特殊需要儿童、青少年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意愿,对入学、转学安排作出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