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5, 2022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3
- Articles
- 55 articles
(2022年6月30日通化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22年11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通化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吉林通化国际内陆港务区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财政、税务、公安、民政、市场监督管理、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开展。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或者能力的单位承担测绘、评估、房屋拆除、法律服务等专业性工作。
委托费用从征收与补偿工作经费中列支,不得挤占被征收人的补偿费。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区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Chapter 2征收决定
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确需征收房屋的建设活动,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分别对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情况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的,应当纳入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对未纳入年度计划确需实施的,应当依法调整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应当符合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条件,经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认定后方可实施。具体认定条件和程序由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并予以公布。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暂停期限内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未按期作出的,暂停期限届满后,暂停事项自动解除。
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自然资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具体认定标准由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并予以公布。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的合法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房屋征收的目的;
(二)房屋征收范围与实施时间;
(三)征收补偿费用筹集情况;
(四)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
(五)房屋征收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和计算方法,补助、奖励标准和计算方法,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和交付时间,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和计算方法,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
(六)征收补偿协议的签约期限;
(七)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数以上(不含半数)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本条例规定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并及时公布。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政府批准通过的征收补偿方案,制定房屋征收补偿资金额度预算。
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一)征收的目的和依据;
(二)征收的地点和范围;
(三)征收补偿方案;
(四)达不成协议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确的处理办法;
(五)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
(六)房屋征收部门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名称;
(七)征收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
(八)监督举报方式;
(九)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
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及征收补偿方案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被征收人对市、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Chapter 3征收评估
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确定,或者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随机选定。采用投票方式确定时,选定的评估机构得票数应当超过被征收人总数的50%。采用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选定时,应当组织被征收人代表、基层组织代表及评估机构代表参加,邀请公证机构进行公证并全程录像。
房屋征收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限制评估机构参与房屋征收评估活动。
评估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被选定的评估机构应当确定至少2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负责该房屋征收评估项目,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确定后无特殊原因不得更换。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
被征收人应当配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街道(社区)工作人员签字见证,有关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公示期满,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送达分户评估报告。
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评估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经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原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应当在10日内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Chapter 4征收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产生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产生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中应当包括房屋装饰装修价值、附属设施价值以及附属于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被征收房屋地段不具备房屋产权调换条件的,可以在其他地段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同时应当考虑地段差异给予合理补偿。
产权调换安置多层楼房最小户型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低于45平方米;产权调换安置高层楼房最小户型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
房屋征收部门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时,公有住宅房屋应当先进行公有住房出售,再实施房屋征收;暂不具备出售条件的,产权调换后合法承租户可继续保持租赁关系。
(一)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不结算差价;
(二)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产权调换最小户型房屋建筑面积(多层楼房建筑面积45平方米;高层楼房建筑面积50平方米)的部分,按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指标结算差价,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指标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的上年度标准执行;
(三)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超出应得面积的,增加面积部分按照市场价格结算差价;
(四)被征收房屋面积超出70平方米需分户安置的,分户后不享受本款第(二)项规定,只有一户享受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先签订补偿协议的优先选择户型、楼层、楼号。在规定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协议的,不享有优先选择的权利。
(一)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为相同建筑结构,原面积部分不结算结构差价,增加面积部分按照市场价格结算差价;
(二)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为不同建筑结构,原面积按房屋价值结算结构差价,增加面积部分按照市场价格结算差价。
(一)征收住宅房屋搬迁费,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征收非住宅房屋搬迁费,根据机器设备拆装、运输等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被征收房屋室内电话、有线电视、燃气、互联网等配套设施设备的迁移费及报停费,根据行业收费标准确定。
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搬迁的,不支付搬迁费。
(一)安置多层楼房的过渡期限不超过18个月,安置高层楼房的过渡期限不超过30个月;
(二)临时安置费按照评估机构确定的每月每平方米评估金额和被征收房屋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被征收房屋不足50平方米,按50平方米计算;
(三)需要越冬的,每户每冬季按照评估机构确定的评估结果发放越冬补助费;
(四)过渡期限内的临时安置费按签订补偿协议日期结算,安置多层楼房的结算时间为12个月、安置高层楼房的结算时间为24个月,后6个月在办理安置房屋手续时结算。过渡期限不足半个月按半个月计算,超过半个月但不足1个月按1个月计算。过渡期限内安置房屋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
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超出过渡期限尚未安置房屋的,自逾期之日起,逾期安置费按临时安置费的1.5倍计算。
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
(一)不动产权证书记载或者经认定,房屋用途为生产、经营用房等非住宅房屋;
(二)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仍正常生产经营的;
(四)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临时安置费按照评估机构确定的被征收房屋租金、建筑面积、过渡期限确定。
非住宅房屋征收时闲置的,只给予临时安置费,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从事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活动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45%补助;
(二)从事办公、生产等经营活动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25%补助;
(三)从事仓储等其他经营活动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15%补助。
用于经营活动的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按照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执行;临时安置费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计算。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非因被征收人过错造成房屋灭失的,应当对房屋价值给予补偿。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采用公告送达的,应当在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告,同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醒目位置予以张贴,并邀请街道(社区)等代表到场见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约定期限内搬迁的,应当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政策由市、区人民政府在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并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奖励政策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屋征收项目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
(二)违反公示、公布、公告、征求意见、听证、评估等房屋征收法定程序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
(三)违反房屋征收法定补偿范围、内容、标准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
(四)违反规定办理应当暂停办理相关事项手续的;
(五)非法干预评估活动和评估结果的;
(六)违法组织实施强制搬迁的;
(七)未及时核实、处理投诉、举报的;
(八)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