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因征收房屋停产停业,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不动产权证书记载或者经认定,房屋用途为生产、经营用房等非住宅房屋;

(二)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仍正常生产经营的;

(四)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