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拟征收房屋项目的公共利益属性进行论证。

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确需征收房屋的建设活动,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分别对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情况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的,应当纳入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对未纳入年度计划确需实施的,应当依法调整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应当符合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条件,经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认定后方可实施。具体认定条件和程序由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并予以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