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临时安置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安置多层楼房的过渡期限不超过18个月,安置高层楼房的过渡期限不超过30个月;

(二)临时安置费按照评估机构确定的每月每平方米评估金额和被征收房屋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被征收房屋不足50平方米,按50平方米计算;

(三)需要越冬的,每户每冬季按照评估机构确定的评估结果发放越冬补助费;

(四)过渡期限内的临时安置费按签订补偿协议日期结算,安置多层楼房的结算时间为12个月、安置高层楼房的结算时间为24个月,后6个月在办理安置房屋手续时结算。过渡期限不足半个月按半个月计算,超过半个月但不足1个月按1个月计算。过渡期限内安置房屋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

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超出过渡期限尚未安置房屋的,自逾期之日起,逾期安置费按临时安置费的1.5倍计算。

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

Local Regulations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