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约定期限内搬迁的,应当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政策由市、区人民政府在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并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奖励政策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