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以下办法结算差价:

(一)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不结算差价;

(二)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产权调换最小户型房屋建筑面积(多层楼房建筑面积45平方米;高层楼房建筑面积50平方米)的部分,按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指标结算差价,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指标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的上年度标准执行;

(三)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超出应得面积的,增加面积部分按照市场价格结算差价;

(四)被征收房屋面积超出70平方米需分户安置的,分户后不享受本款第(二)项规定,只有一户享受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先签订补偿协议的优先选择户型、楼层、楼号。在规定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协议的,不享有优先选择的权利。

Local Regulations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