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或者委托的第三方专门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制定相应的风险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未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者评估结论为不可实施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政府批准通过的征收补偿方案,制定房屋征收补偿资金额度预算。
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Local Regulations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