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住宅房屋用于经营活动的,按照住宅房屋补偿。在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前,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且正在经营并依法纳税的,除按住宅房屋补偿外,对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下列标准给予房屋所有权人一次性补助:
(一)从事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活动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45%补助;
(二)从事办公、生产等经营活动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25%补助;
(三)从事仓储等其他经营活动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15%补助。
用于经营活动的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按照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执行;临时安置费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计算。
Local Regulations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