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评估机构提出复核评估申请书,并具体说明对评估报告的异议内容。

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评估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Local Regulations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